发布时间:2024-03-04 16:53:12 人气: 来源: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1月29日印发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包括(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四)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细则规定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或进入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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