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5666590427

2024年3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4-03-06 13:49:45 人气: 来源:

 2024年2月至3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成都市人大2023年第8号公告),2024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动态信息、收费标准等数据。


  新规二:《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深交规〔2024〕2号),2024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系统应当与智慧停车平台联网,实现停车场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双向实时交互,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传送协议应当符合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要求;(二)响应智慧停车平台的应答延迟时间应当小于3秒,主动传送至智慧停车平台的时间延迟应当小于20秒;(三)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新规三:《济南市停车条例》(2024),2024年3月1日实施

  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停车工作的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停车工作主管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实时泊位、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不接入平台处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未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由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四:DBJ33/T 1021-2023《(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2024年3月1日实施

  机械车位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建筑工程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商业建筑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40%,其他建筑工程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60%。

  住宅配建标准:60㎡<户建筑面积≤90㎡1.0车位/户,90㎡<户建筑面积≤140㎡1.3车位/户。

  办公配建标准:行政办公一类城市0.9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城市1.2车位/100㎡建筑面积,三类城市1.3车位/100㎡建筑面积。其他办公一类城市0.8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城市0.9车位/100㎡建筑面积,三类城市1.1车位/100㎡建筑面积。

  医院配建标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一类城市1.0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城市1.3车位/100㎡建筑面积,三类城市1.7车位/100㎡建筑面积。住院部一类城市0.2车位/床位,二类城市0.25车位/床位,三类城市0.6车位/床位。


  新规五:《青海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23〕935号),2024年2月1日实施

  政府定价: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公园以及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并收费的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等全额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新规六:《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东发改〔2024〕18号),2024年3月1日实施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市场调节价: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

  免费时间: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或进入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新规七:《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2024年3月1日实施


  新规八:《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3),2024年3月1日实施


  新规九:《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2024年3月1日实施


  新规十:《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2号),2024年2月18日实施


  新规十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京市监发〔2023〕98号),2024年3月15日实施


返回列表 相关新闻

在线留言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5666590427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下午5:30

公司电话

15666590427


线